離婚不用怕,爭取贍養費流程手把手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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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不用怕,爭取贍養費流程手把手提供



現代婚姻觀念開放,「嫁雞隨雞、嫁狗隨狗」的老舊思想已不復存在,不論是夫妻婚姻生活不美滿、配偶偷吃外遇、或是婚後遭受家暴,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,即使遇到一方不同意的情況,也可以藉由離婚官司訴請法院介入判決。

台灣居高不下的離婚率揭露了離婚的普遍,人們不再對「離婚」感到大驚小怪,也不會在離婚男女身上貼負面標籤,但對當事人而言在離婚過程中,比解除婚姻關係更重要的是——為自己爭取有利的離婚條件,比方說子女監護權、子女扶養費以及最常被提及的贍養費,「離婚一定可以拿到贍養費嗎?」、「離婚可以要求多少贍養費?」、「離婚時該如何要求贍養費?」,本篇文章帶你一次了解關於贍養費的常見問題!


先搞清楚,贍養費是補助不是義務!
在介紹如何索求贍養費前,我們必須先對贍養費有正確的認識,不少人認為「離婚一定可以要求贍養費」、「只有女方可以要求贍養費」、「贍養費金額可以讓我不愁吃穿」,事實上以上見解通通都是錯的。

台灣法律對贍養費的相關定義寫在民法當中,法條內文清楚定義贍養費的索求資格,並不是每個離婚案件都符合贍養費的所要資格,且法律上定義的贍養費也僅足以供當事人維持基本生活水準,所以請先記得——贍養費是生活補助、不是義務!



什麼樣的離婚案件可以要求贍養費?
離婚時索要贍養費有兩種途徑,分別為雙方協議及法院判決。

雙方協議:
離婚時雙方對是否給付贍養費、贍養費金額、給付方式等相關細節皆能達成共識,此時贍養費則以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,不論是否給付、如何給付、金額多寡都是合法的。

我們常聽到的「藝人明星離婚時給付數千萬、數億贍養費給配偶」就屬於雙方協議的方式,只要其中一方願意給、另一方也願意接受,那麼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。


法院判決:
離婚時如果雙方對贍養費始終無法達成共識,就需要提出離婚訴訟聲請法院介入判決。根據贍養費法條也就是民法第 1057 條: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

也就是說,離婚時不論男方或女方,只要符合以下資格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,但以下條件缺一不可,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,就會失去要求贍養費的權利。

1. 要求方不得為離婚過錯方:
當對方是造成離婚的罪魁禍首時,另一方無需支付贍養費。離婚時,被歸咎於離婚主因的一方不得要求贍養費,比方說外遇者、家暴施暴者、不履行夫妻義務者等。

2. 要求方離婚後無經濟能力:
要求贍養費的一方,需證明自己在離婚之後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水準。當自己會因為離婚失去經濟來源造成生活困頓,才可以向對方要求給付贍養費,基本生活水準則以內政部每年度公布的「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金額」為準,金額約為2萬元左右。

3. 被要求方必須有支付能力:
被要求贍養費的一方需有足夠的經濟能力,倘若對方的經濟收入也僅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,在經濟沒有餘力的情況下,也不需要給付贍養費給配偶。會有這樣的規定原因在於:「贍養費是補助、不是懲罰也不是義務」,因此即使自己符合贍養費的索求資格,只要對方付不出來,那當事人也拿不到贍養累。


法院判決的贍養費金額僅能糊口,不能財富自由!
離婚時,除非對方自願支付,否則當事人只能藉由提出民事訴訟、法院介入判決爭取贍養費,提出訴訟卻也並非就一定可以拿到贍養費。法律上對於贍養費的索求資格規定嚴格,當事人必須符合索取贍養費的三大條件,而且是缺一不可,才有資格索求。此外通過法院判決得到的贍養費,金額會以內政部公布的各縣市最低消費水準為準,金額僅會是1~3萬元/月,新聞報導中「數千萬甚至上億」的贍養費金額僅存在於當事人願意給付、且有能力給付的情況,因此千萬別想著靠離婚贍養費發家致富。切記,贍養費只能讓你勉強糊口、絕不可能財富自由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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